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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對業主用車輛堵門的幾種應對措施

        更新時間:2017/5/26

        以案說法——對業主用車輛堵門的幾種應對措施

        一、相關案例


        案例一:

        2014年3月1日晚8時左右,銀河灣小區業主詹某駕駛自有轎車從小區外出時,在小區北門因車輛占位費與保安人員發生爭執,詹某氣憤之下將車輛滯留在小區出口處,鎖車后自行離開。3月2日早8點,保安人員雇傭拖車將車輛拖至小區北門外,后又將該車拖入小區內攝像頭下停放,并在車輛旁張貼取車通知,根據拖車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共花費拖車費400元。3月3日,保安公司在詹某所居住的樓道門和入戶門分別張貼告知書,通知其取車并交納拖車費。2014年7月15日,詹某將車輛取走。2014年5月13日,詹某將小區開發商銀鴿房地產公司、銀鴿實業有限公司和漯河市保安服務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同年10月30日,一審法院認定詹某將車輛停在小區出入口棄車離去,堵塞小區出入口的行為妨害了其他業主的通行和被告的正常管理,被告的拖車行為系民法意義上的自救(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判令駁回詹某訴訟請求。詹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本案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詳見“中國裁判文書網”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854號、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漯民一終字第409號)。

        案例二:

        劉某是A小區底商的業主,由于與物業在底商用電問題上存在糾紛,劉某遂叫來朋友傅某、劉某某、趙某,用自己的汽車及朋友的三輛騎車車分別停放在A小區的正門和側門的進出車道,將該小區的進出車道堵住,堵門行為持續了一個半小時。當天上午9點,有市民報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及現場民警多次勸阻無效,該小區內外近百臺車輛被堵,嚴重影響到了小區內上千戶住戶的正常生活。隨后,民警依法將四人傳喚至派出所調查,并將四輛堵門小車拖至派出所。經查,劉某、傅某、劉某某、趙某四人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對劉某等四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八天,其余三人行政拘留四天(本案詳見:“東方名苑一業主訴求未達成便開車堵門 被依法行政拘留”  岳塘新聞網   時間:2014-06-10 20:53:16   作者:彭婷  劉飛)。

        案例三:

        2016年10月19日上午,山西省大同市凱德世家小區業主景某某因小區物業施工不慎,致家中物品受損,找物業理論討說法時,雙方發生言語沖突并有肢體接觸。當天中午,景某某的弟弟景某(男,34歲)和親戚孟某(男,41歲)得知情況后,駕駛小轎車將小區地下車庫的兩個門堵住,致使小區其他業主的車輛無法出入,引發交通堵塞,秩序混亂。相關部門人員做其工作仍不聽勸阻,嚴重影響了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19日下午,大同凱德世家物業視其仍不移走,遂調用了施工用的裝載機強行將兩輛汽車挪至凱德世家小區前迎賓東街路段處,并反復砸壓。10月20日,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李某某(男,31歲)、劉某(男,44歲)實施刑事拘留。同時,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景某、孟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本案詳見:“山西大同業主轎車堵門 物業叫鏟車當街砸扁引熱議”  揚州時報  時間:2016-10-25 23:39   記者 金鑫 )

        案例四:

        2015年10月7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呂×1在本市石景山區五里坨西街12號院停車場出口處,因停車收費問題與物業發生糾紛,后李×1伙同呂×1、殷×、李×2先后故意將多輛汽車長時間(最長達125個小時)停堵在該小區出入口處,并起哄鬧事,造成該小區車輛無法正常進出,大量人員聚集圍觀,嚴重影響了社會正常秩序。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2月5日向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呂×1、李×1、殷×、李×2犯尋釁滋事罪。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呂×1、李×1、殷×、李×2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因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故不分主從。鑒于被告人李×1、殷×、李×2案發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賠償物業公司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三被告人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呂×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物業公司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呂×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二、被告人李×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三、被告人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四、被告人李×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此后,呂X1等四人未上訴(本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詳見“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7刑初66號)。


        二、案例評析


        關于案例一:本案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定被告對于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用車輛堵塞小區出入口的行為具有自救(自助)的權利,并且都認為被告將堵塞小區出入口的車輛迤離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因自救(自助)行為屬于民事權利的私力救濟,具有違法阻卻性,不構成侵權,因而被告作為自救(自助)行為人對損害賠償請求人詹某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雖然本案的判決結果并非孤立存在的非典型性的判決,實踐中也存在類似判決,例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蘭民一終字第1064號。但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機構,除非小區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或者(臨時)管理規約有授權,本身并不具有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堵塞小區出入口的車輛挪走的權利,至少是一種由侵權法律風險的行為。首先,從自救(自助)行為的理論基礎看,民法理論中所稱的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須為保護自己的請求權;二是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三是不超過必要限度;四是必須及時請求公力救濟。也就是說,自助行為作為一種私力救濟的方式,是法治社會中公力救濟為原則的例外,構成自助行為必須嚴格審查四個構成要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氐奖景钢,本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查明事實環節可能遺漏了以下事實:1.被告是否符合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身份;2.本案是否屬于情勢緊迫?3.物業公司請求公力救濟(報警)和公安機關的介入情況。

        關于案例二和案例三:限于本案沒有法律文書,只有媒體相關報道,筆者只圍繞《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評析!吨伟补芾硖幜P法》作為《行政處罰法》的特別法,它的調整范圍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

        案例二中公安機關對于劉某等四人的行政拘留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的關鍵問題有二:一是小區出入口是否屬于其他公共場所?二是劉某等四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釋義》的相關解釋,“其他公共場所”的特征在于供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小區的出入口顯然是符合公共場所特征的;“擾亂行為”包括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較大的影響,較嚴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顯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用車輛堵塞小區出入口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

        案例三中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景某、孟某分別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并不是違法行為人的最終法律制裁。通過媒體報道描述,違法行為人損壞車輛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刑法》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的判斷依據是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行為人毀損車輛的評估價值,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是否超過五千元。

        關于案例四: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有關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三、溫馨提示


        從上述四個案例可以看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公司發生矛盾糾紛時,應當通過協商、向主管部門投訴等合法手段解決。通過用車輛堵塞小區出入口,阻塞交通的行為是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在違法和犯罪行為認定時,并不將原因行為作為判斷合法違法、罪與非罪的依據。從民事侵權角度看,需要承擔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從行政處罰角度看,有可能被判處警告、罰款,乃至行政拘留;從刑事責任承擔角度看,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妨害公務罪(詳見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4)雨刑初字第00685號)。物業公司在應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上述行為時,在與當事人溝通、勸阻無果的情況下,應對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介入處理;公安機關不介入處理或者不及時介入處理的情況下,再通過私力救濟的途徑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正常秩序、全體業主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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