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市民張先生稱,自己是錦華錦城小區的住戶,自己家的電動車停在小區里被人偷走了,覺得物業應該給予賠償。
張先生的妻子劉女士說,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自己騎電動車回到家中,將電動車停在自己所住樓的單元門下。等到下午準備騎電動車上班時發現電動車不翼而飛。隨即趕到小區物業查看監控視頻,并報了警。
通過小區的監控錄像發現,一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和黑色長褲的平頭男子,騎著她的電動車離開了小區,由于監控清晰度有限以及男子刻意躲避攝像頭,并沒有拍到清晰的面部特征。
根據小區的監控顯示,該男子從12點18分進入小區,12點19分到達劉女士所住的單元門前,由于劉女士停車的地方是監控的盲區,有墻面阻擋,監控并沒有拍下男子偷車時的具體過程,但能看出男子先去樓道里觀察了一下,隨后才蹲下身開鎖,不到一分鐘的時間男子便騎著電動車出了小區門,期間并未遇到阻攔。
“小區保安去吃飯了,就把門打開了,小偷就這么隨意進來了!眲⑴空f,小區平時都是封閉式管理,進出都要刷卡,是物業的疏忽導致了自己電動車的丟失,應該給予自己賠償。她的電動車是在6月8日花1600元左右購買的,13日是第一次騎著上下班,中午就丟了。
隨后,記者聯系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的申經理表示確實發生了丟失電動車的事件,失主報案后派出所到小區調查了。物業當時與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物業公司只負責公共區域的設備、監控等等,沒有責任承擔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保管。如果在小區內丟失的東西都來找物業索賠的話,物業承擔不了這么大的責任,也沒有能力支付這些賠償。發生丟失財物這種事情是所有人都不想見到的,物業會積極配合警方進行調查,爭取早日抓到偷電動車的人。
業主到底能不能獲得賠償呢?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趙世玉律師認為,這件事首先是要看居民與物業之間的協議是怎么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尊重協議約定。如果協議是格式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居民權利,那么可以依法申請撤銷這個協議,或者主張無效。
趙世玉說,物業有一個治安巡邏、維護安全的義務,當然不是在小區丟了東西就一定是物業公司賠錢。要看物業服務有沒有瑕疵,比如說物業合同簽訂的時候承諾自己是24小時巡邏,出入門登記。如果是物業的服務有瑕疵,這個瑕疵與結果的發生有因果關系,他就有責任,但這個責任是根據違約程度、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物業提供的不是車輛保管服務,保管合同中一般應負全部責任。(黃海晨刊記者 范開元 實習生 王鶴穎)